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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到来,排水设施堵塞后3小时内疏通

  • 发布时间:2013-06-18 浏览量:6858次
  •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日前,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

      记者了解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处理后污水不得排向饮用水源区

      《办法》指出,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需提前申请

      《办法》指出,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划分以市政接驳井为界

      《办法》指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新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养护由市政府负责,旧城区、高新区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养护由清城区政府负责,清新县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养护由清新县人民政府负责,市规划区的源潭、石角、龙塘、飞来峡排水设施维护养护均由各镇政府负责。其他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负责。

      公共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市政接驳井为界。市政道路的雨、污管网按规划断面13米以上为界(含13米)由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排水户接驳支管及13米以下道路公共排水设施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养。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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